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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儿与继子同时要求继承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2-16    作者:110网律师
侄儿与继子同时要求继承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某男无儿无女,有一侄儿,婚前有一套私产房,后与一女登记结婚,未生育,此女结婚时已有一儿,但未随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后某男去世,未留遗嘱,时隔一个月,女方也去世,现女方儿子要求继承房产,男方侄儿也要求继承,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乍一看,与某男无任何血缘以及抚养关系且从未赡养某男的女方儿子要求继承房产似乎与常理人情相违背,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但仔细分析本案,实际上答案恰恰与人们的常识性理解相背离。
本案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某男去世后,出现了第一次继承,因为其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因此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按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某男去世后,其合法配偶某女获得其全部遗产。但是在某男遗产实际分割前,某女也去世了,这就出现了继承法上涉及到的转继承问题。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转继承。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存在于遗嘱继承中。转继承存在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是两次继承,一次分割。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转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 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且并未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
3、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看似与某男毫无关系的某女儿子,其实是通过转继承继承了其母亲从某男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因此,该儿子只有存在法定的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才会存在丧失继承权的问题。(见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上述法律规定情形一般适用条件都非常严苛,很难举证。
对于本案中的侄儿,虽然其与某男有亲缘关系,但实际上其并不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人选。另外,本案中也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的侄儿即属于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
2、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法律无外乎人情,继承法规定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制度,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在自己最亲近的家人之间实现继承和传承。
那么对于侄儿来说,如果其在某男生前尽了比较多的赡养义务,其想主张继承权,最理想的途径其实是在某男生前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此,侄儿即可以绕过法定继承中的种种限制,当然其想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必须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
 但本案中,侄儿并未与某男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如果想主张权利,唯一的途径应该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侄儿应收集其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证据,如此以求得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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