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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的赠与合同可否任意撤销?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王成纪与刘海娟于2018516日相识,期间,王成纪给付刘海娟3万元。另查明:王成纪给付刘海娟3万元发生在王成纪与王德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成纪与王德美现已离婚。本院经调取王德美笔录,王德美认为该款项与其无关,不要求主张权利。王成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海娟返还借款30000
姚志斗律师观点:王成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3万元交付给刘海娟,是王成纪赠与刘海娟钱款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王成纪给付刘海娟3万元发生在王成纪与王德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经审查,王德美对该款项不要求主张权利,认为与其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王成纪与刘海娟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并已经实际履行,王成纪要求刘海娟返还其已赠与的钱款,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王成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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