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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委托的孩子送养,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因父母外出打工无力照看孩子,遂将孩子委托给行为人照看,但行为人因打工时受约束,又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并获取6000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案情简介:将他人委托的孩子送养
2014年4月,黄某、秦某夫妇因外出打工,委托李某照看孩子黄某某(生于2012年9月4日),并承诺每月给付现金2000元。后李某带黄某某到县城打工。同年6月,李某以送养的名义将黄某某送给阿某、金某夫妇,获利6200元。
法院判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违法所得六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贩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虽然李某最初无拐卖目的,并未实施过拐骗行为,是由他人委托而获得儿童的监护权,但李某之后以获利为目的,将其照顾的儿童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既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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