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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现役军人配偶要求而与之同居的,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行为人开始时不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打算结束同居关系,但现役军人配偶仍以死威胁要求同居,行为人是否还构成破坏军婚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案情简介:因现役军人配偶要求而与之同居
寇某和现役军人陈某1于2007年7月结婚,婚后陈某1到外地服役,寇某随同前往生活。2012年,寇某回到老家居住,与陈某1两地分居。2012年下半年,陈某与寇某相识,并于2013年年中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下半年,陈某得知寇某的丈夫陈某1为现役军人后多次向寇某提出分手,但寇某不同意,一直拖至2017年2月,陈某向寇某再次提出分手,寇某拒绝分手,之后在家中开煤气自杀,经抢救后,寇某即将二人的情人关系告知陈某1,陈某1随后报案。
法院判决: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陈某长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情节恶劣,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以破坏军婚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本案中,陈某在得知寇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寇某同居,最终因感情纠葛致寇某自杀未遂,造成严重后果,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因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积极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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