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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 税费到底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程智华律师
导读:房屋买卖中,税费到底谁承担?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刘某与开发区b公司达成合意,购买位于开发区的某小区房产一套,该套房产系开发区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完成(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b 公司以资金作为投资方式)。a、b公司合作完成后,进行房屋分配,且双方约定所分得房产归各自所有且各自负责所分得房产的销售,因为土地权属登记在a公司名下,由a公司负责协助b公司办理其所分得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刘某所购买的房产正属于b公司分得的房产范围内,因此,刘某将购房款交付给了b公司,b公司亦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但是,后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刘某要求a公司承担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理由是:因为a、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在b公司被吊销后,应由a公司承担售房者应当承担的税费。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刘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本案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首先对诉讼主体认识不清,b公司虽然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在没有被注销法人资格之前,依然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之一,并不是被吊销了就丧失了主体资格,此为“吊销”与“注销”在法律上的区别。其次,原告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不能将法律主体之间的合作开发关系想当然的认为是承担房屋买卖税费的依据,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也是荒谬的。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清楚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是谁?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的义务分别为:交付房款、交付房屋。因此只有真正履行合同义务者,才是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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