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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一案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先生、胡某甲起诉称:胡先生继承了父亲胡大叔在甲市乙区XX村的宅基地十间房屋,胡某甲继承了爷爷胡大叔在甲市乙区XX村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证号为XXXXXX。2004年左右,胡先生在没有经胡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继承的房屋卖给了外省的被告姜某。胡某甲知道后不同意卖房子,胡先生也知道了农村房屋不能卖给外村人员,决定与被告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胡先生和被告之间农村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我方宅基地使用证、城市建宅证。3、被告为我方腾退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起诉我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原告胡某甲无权起诉,不是适格的原告。3、原告已无权主张返还宅基地使用证、城市建宅证,也无权要求腾退房屋,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姜某甲以35000元现金购买胡大叔房屋。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胡先生将涉案房屋卖给了被告姜某,姜某因不是本村村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但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在2004年由姜某甲购买胡大叔的房屋,由于购买的房屋倒塌,胡大叔家属在该村内没有户籍。村委会收回了胡大叔的宅基地,2004年8月1日由姜某甲交付村委会10000元后,该宅基地由姜某甲使用。姜某甲于2004年9月中旬盖正房四间,倒座四间、东西厢房两间并一直自行使用,以上事实有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另查,庭审中,原告陈述,真正的购房协议丢了,其出示的购房协议是后来写的,写的时候被告不在场,并且被告不知情。被告也提交了买卖房协议,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买卖房协议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胡先生、胡某甲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律师分析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其提供的原被告购房协议原告自认系第三人书写,并不是原被告真实的购房协议,被告姜某并不知情,且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分家协议与继承协议书与原被告是否签订购房协议,是否履行无关,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该两份协议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XX村出具的介绍信和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无村委会的印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签订过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但是被告提交的XX村委会于2011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记载该涉案房屋由姜某甲购买,并且购买的房屋已经损毁,村委会收回了该宅基地,并由姜某甲向XX村委会交付10000元后,姜某甲径行取得了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已经在该宅基地上重建房屋。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请求原被告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城市建宅证,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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