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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性药” 诸暨检察提起公益诉讼索赔280万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郑兰运律师


浙江诸暨男子张某有个“难言之隐”,因为担心在正规商场碰见熟人,所以就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某类口服性保健品。可万万没想到,他购买的性保健品不但是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而且还含有国家保健品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
2018年9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等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以其销售价款的三倍数额支付赔偿金280余万元。
2017年上半年,河南人刘某在参加展销会时看到一张销售各类口服“性药”的广告宣传单,“精品伟哥”等正常市场价几十元到上百元一粒的“性药”居然只要几毛钱!刘某脑筋一转,觉得这是个巨大的商机,于是通过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上家王某,批发了大量的男性口服“性药”。
之后,刘某便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这批“性药”。在淘宝网严查整治后,刘某索性放弃了网店,转战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此后,刘某每天都会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各类男性口服“性药”的照片、视频等广告。诸暨的阴某等人看到了广告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批量购买这些“性药”,之后再通过朋友圈或实体店进行售卖。
2018年1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人员从刘某的仓库搜查出各类“性药”97种,合计40余万粒。经核查,刘某共计向阴某在内的全国各地客户数十人批发销售,涉案金额达94万余元。
这些“性药”外包装上并无药准字号、功能主治等,根本不是“药”,实际上为保健食品!部分还系小作坊违规生产、灌装、包装,生产环境卫生条件的恶劣程度令人发指!更重要的是,涉案97种性保健品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这是国家保健品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食用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刘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固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被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了更有效地救济全国各地消费者被侵害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遏制食药品安全领域、特别是网络食药品领域犯罪的发生,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判决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诸暨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交付赔偿金280余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2019年1月28日,绍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针对刘某下线其余销售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也已经陆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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