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2-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院认为,原告姚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院认为,原告姚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院认为,原告姚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