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2-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某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某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坐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办
【摘要】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竞合的案件。本案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乘坐由彭某驾驶的被告单位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沿黄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案外人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10)级、X(10)级、X(10)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0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作为旅客购票乘车,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719.7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购票乘坐被告的大型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某获得赔偿标准为:残疾赔偿金64136.8元、误工费18403.3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医疗费1137.1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子女抚养费9922.5元、交通费酌定390元,共计113609.70元。被告已垫付现金500元,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3109.7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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