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借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2-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摘要】
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后公告送达的案件。赖某系本案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胡金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做生意相识,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及微信向原告借款共计43400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6月前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材料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于被告。法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且所签订的书面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故该借款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利息按年率6%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43400元整;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4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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