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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发布日期:2019-0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普遍并且最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是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现代不正确的婚姻观导致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连续增长, 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正是偏正这些不正确婚姻观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婚姻法; 社会正义价值; 婚姻制度;

婚姻法论文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与永恒的追求, 而婚姻法是涉及到社会大众每一个人的切实以理的法律。信息爆炸时代, 市场化、追求物质生活等社会现象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造成了现代许多人们对婚姻不正确的认识, 不正确的婚姻观导致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连续增长, 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将从社会正义价值的视角下去分析现代婚姻法, 并指出尚需完善的地方。



  一、现代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一) 婚姻本质。



  何谓“婚姻”?这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论题, 是一个感性与理性并存的论题。但从学术研究领域来讲,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普遍并且最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是社会基本构成单位。婚姻是以两性关系的结合作为基础, 以血缘联系为关系纽带的特殊社会关系。对于婚姻的本质的认识, 在学术领域内被广泛认可的学说包含有:婚姻契约说、婚姻伦理说、婚姻制度说以及婚姻身份关系说。这几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剖析了婚姻的本质, 综合来看, 婚姻的本质则是在正义、自由以及平等的基本前提下, 以婚姻契约来构造的家庭身份、关系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 婚姻法与社会正义价值的关系。



  婚姻法是基于法制的基础, 用以调整家庭关系并且关系多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现代社会, 正义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伸张正义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现代社会对于正义价值的认可为:在公平、自由的基本前提下, 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婚姻法与社会正义价值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辩证。



  第一, 正义是婚姻法制度的首要价值, 婚姻法的最终价值是需要通过社会正义价值来实现的, 婚姻法是否能够得到社会认可, 并且得到稳定持续的执行, 是需要靠社会正义价值来检验的。如果婚姻法不能够代表婚姻关系中是社会正义价值, 那么婚姻法对于各种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的制度规条将会失去民心, 将不能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 也必然无法适用社会实践。



  第二, 社会正义价值是婚姻法的终极价值, 婚姻法保障社会婚姻家庭中各种权利、义务的自由和公平性。但当婚姻由于自由而造成的不公平后果时, 婚姻法能够基于正义价值的原则给予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以帮助, 从法律的角度去体现公平与正义, 去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价值。



  (三) 现代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体现。



  1.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 同时也体现着婚姻法制度的社会正义价值。一夫一妻制是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 代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为一夫多妻制, 并且在婚姻关系中, 男



  权始终是大于女权的。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意味着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进一步牢固了婚姻关系, 让婚姻变成一件严肃的事情, 也更能够保障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利益, 在以婚姻自由为前提下, 保障双方享有平等的利益并承担平等的责任。



  2.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重要前提, 也是我国《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我国经历过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式的包办婚姻是罔顾人身自由、爱情自由, 是对人性的一种束缚。婚姻自由标志着社会进入文明社会,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是对婚姻自由最为完整的解释。



  婚姻自由也是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体现,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 在无任何外力环境干涉下, 自主决定的与同样符合结婚条件的异性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当事人履行必备的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 婚姻关系即可成立。并且对于婚姻当事人同等的离婚自由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要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志。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说明, 但也是体现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直观表现: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 都不是被法律所约束和禁止的事情。



  3. 维护各方权益。



  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还体现在对婚姻关系中各方权益的维护, 主要表现在妇女权益维护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两个方面。



  妇女是婚姻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我国传统封建社会中, 妇女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甚至毫无权利。《婚姻法》的制定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 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实现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这种正义主要基于三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女性与男性同等享有权利义务, 不管是结婚条件还是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都享有平等。二是离婚后的经济利益分配原则, 实现保护弱者权益的社会正义价值, 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按照照顾原则、补偿原则以及帮助原则进行, 对男性和女性公平对待;三是夫妻财产关系调整, 婚姻家庭作为一个整体, 其经济是一体的, 是共同拥有的, 在婚姻关系内, 夫妻财产关系是不具有物质利益交换的属性的, 对于共同财产关系的调整则需要充分考虑到, 夫妻双方在家庭分工贡献的差异以及非财产性贡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的前提下, 赋予婚姻存续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从而实现婚姻的正义价值。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的义务, 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也是一种对社会正义价值的义务。在传统封建社会中, 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的界定也是模糊的。《婚姻法》则是从正义的价值观去规范了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 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 并且如果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同时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进行了平等界定, 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性正义, 最大限度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二、正义视角下我国婚姻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婚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 对于保护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 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婚姻法》站在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上, 根据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情况, 作出了多次的修订, 不断适应社会变化, 但从社会正义视角来审视我国《婚姻法》, 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和改进。



  (一) 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第一, 对于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并未作出承认。基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 在现代激烈的市场环境下, 大部分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仍旧是男性工作收入, 而大部分的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则扮演着操持家务、教育子女等角色。现行的《婚姻法》对于这些非经济性的家庭贡献的社会价值并没有承认, 这种经济价值得不到社会认同, 反而演变成一种误解:这是付出家事劳动的义务或者是责任, 并且逐步成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管理权和所有权无法得到真正的行使。



  第二, 夫妻财产制并没有对无形财产的明确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 常常会出现帮助某一方获得文凭、执照等具有预期利益的各种无形财产。但倘若这些无形财产并没有转换成有形的物质财产, 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是极其不利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 也是不利于实现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



  (二) 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性较差。



  第一, 婚姻关系破裂时, 离婚制度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应性很差, 一是规定只有无过错方配偶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二是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且规定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 这几个方面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 特别是经济弱势方难以获得公平的裁定, 不利于实现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社会正义价值。



  第二, 离婚制度中的经济补偿适用性很差,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为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 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大部分的婚姻家庭都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导致离婚时付出一方难以得到公正的补偿。



  三、结语



  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到全体社会的重要法律, 婚姻是神圣的, 正义也是人类所追求的, 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必须要得以正确的体现, 才能够确保婚姻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团结作用。基于此, 我们应该不断从司法实践中去寻找现行的婚姻法存在的问题, 以及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价值观的弊端, 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制度, 促进社会稳定, 促进法治国家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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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田岚, 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J].东南学术, 2012, 2

  [3]隋悦, 郭玉彬.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变革与妇女权利链接之理论与实践的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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