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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非必要医疗检查费用不可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均系内丘县金店镇韩郝庄村村民。2017124日,在本村郝永杰家里,被告韩双岐因欠原告王忠霞家铝合金门窗款,王忠霞找韩双岐索要欠款时发生纠纷,韩双岐赤手将王忠霞打伤。王忠霞当日即到内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129日出院,计住院5天,诊断为:脑外伤反应、背部软组织损伤,共花医疗费2655.26元。其中2017124日作头颅CT平扫,CT平扫显示:未见明显骨折及颅内血肿、左鼻腔内高密度影。2017126日作副鼻窦CT平扫,影像诊断为:副鼻窦炎、下鼻甲肥大。另外原告还主要做了鼻内镜检查、激光治疗及其他检查及用药。内丘县金店镇派出所于201824日对韩双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缴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住院收费票据、病历、患者检查及用药汇总单、庭审笔录等为证。原告王忠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6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韩双岐将原告王忠霞打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公安机关对韩双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错在被告,故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的赔偿数额应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当。原告没有提供其伤情达到轻微伤或以上程度的相关证据,经医院检查也没有明显的外伤和内伤,但却住院5天,并主要做了副鼻窦CT、鼻内镜检查、激光治疗等与本案无关的检查治疗,存在过度、无关检查治疗。因此,酌定被告只需赔偿原告必要、合理的检查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韩双岐赔偿原告王忠霞8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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