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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与小三的故事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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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和男友同居了五年,除了没有领证,其他和夫妻没有区别。我们一起买房,因为指标问题,只能用他的名义购买,我们共同出资,还有两家的父母也都分别出资,我和我们家出资50万,他和他父母出资60万,一共110万首付,贷款是他的名义,每个月还贷六千,也是从他的收入中归还,当时,我承担生活开销,每个月也是五六千差不多。之所以我们一共比男方家少10万,是因为他父母之前说要给10万彩礼,我父母很开明,不让我要彩礼,于是他的父母就比我们家多出了10万元。之所以迟迟没有领证,是因为当时我们年龄都还不大,又都分别在读书和打拼事业阶段。房子是在两年前买的,刚刚收房不久,我们曾经计划着装修,可是后来出现了问题。我老公的工作经常出差,我们一个月有一半的时间不在一起,但我从未对他产生过任何怀疑。我老公在一年前认识了一个女的,据他说和那个女的有过几次,然后女方怀孕了,逼着他领证,他迫于无奈就偷偷领了,心里想着等孩子出生再离婚。可是孩子出生后,那个女人拿孩子要挟,闹得我们两家亲友人尽皆知,只要我老公一提离婚,女人就威胁抱孩子跳楼,而我公婆见到了孙子,也开始态度转变,再也不提结婚的事,我似乎成了鸡肋。我老公说让我等一年,等他有权利离婚再跟我结婚,可我不再相信他,心彻底寒了,他出轨在先,还弄出个孩子,背着我偷偷领证,拿我当什么?我们还怎么可能回到原来的状态?想想以后的日子,在一起也是窝心,而那个无耻女人居然还说我是小三,我简直要崩溃。我决定离婚,财产怎么办?我的精神损失能否主张?我能否起诉那个女人侵犯了我的权利?
尚律婚姻家事团队回复
        1、你还没有跟你的男友结婚,如何离婚?婚姻法有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你和的男友并不符合该规定,并没有形成事实婚姻法律关系。财产分配可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其一,《婚姻法》中有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因此无法适用。其二,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你的男友已经结婚,你的身份就变成了“小三”。你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无法成立。
        3、你要起诉“那个女人”侵犯你的什么权利?从你的描述中还无法看出她侵犯你的何种权利,你的起诉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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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记得一位民法教授曾经说过“民法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深圳离婚律师建议你尽快厘清财产,用法律来武装和保护自己。你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你男友的出轨行为,但是无法从法律上去惩罚他。因为你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你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结婚证并不单单只是一张纸而已,有这张纸就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恋爱关系就只能由道德来调整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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