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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签订后,卖方未收钱合同不生效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回顾
宋某与周某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以580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房屋,并向其支付了定金5万元;双方签署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如周某违约,应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如宋某违约,则周某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该协议书后附定金收款收据,载明: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今收到购买人购买房屋定金5万元。收据上,还有周某的签字。但就当宋某在房产中介人员的陪同下去银行取钱时,周某反悔,拒绝接受定金。宋某也不同意收回定金,暂时交于中介员工保管。由于周某拒绝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从本案来看,现有证据表明周某签订定金合同和收据在先,宋某取回定金在后,周某并未收取定金,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关于“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该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宋某无权要求周某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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