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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条件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张梅律师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条件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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