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从便利店骗取烟酒转卖终获刑十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查明,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到铅山县永平镇被害人潘某的“生活驿站”烟酒店内以自己要摆喜酒为由骗走1条硬中华(每条360元),3条阳光利群(每条300元),共计1,260元人民币。当天,被告人程某将骗取的烟卖给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程某到铅山县鹅湖镇祝某的“利民超市”内以自己要摆喜酒为由骗走7箱五星四特(每箱750元),6条软中华(每条550元),6条阳光利群(每条300元),2箱雅韵(每箱1,750元),共计13,850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程某将骗取的烟酒以领导委托其处理掉为由卖给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
2018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乘坐江某的出租车到铅山县鹅湖镇被害人徐某的“大众超市”内以自己在河口龙庭买了新房,要摆乔迁酒为由骗走8箱五星四特(每箱680元),6条软中华(每条550元)、6条硬中华(每条360元),共计10,900元人民币,并由江某做担保人。当日,被告人程某乘坐江某的出租车将骗取的烟酒运到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卖掉的事实。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程某在江某的多次电话催账下,归还了5,000元烟酒款给被害人徐某。
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到铅山县武夷山镇被害人杨某的“厚旺超市”内以摆喜酒为由骗走5条阳光利群(每条300元)、5条芙蓉王(每条206元),共计2,530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程某将骗取的烟卖给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
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到铅山县紫溪乡鄂某的“左邻右舍”超市内以摆喜酒为由骗走2箱三星四特(每箱300元),2条阳光利群(每条300元),2条金圣(吉品,每条207元),共计1,614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程某将骗取的烟酒卖给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程某到铅山县紫溪乡被害人陈某的火星村便利店以摆喜酒为由骗走7条金圣(吉品,每条207元)、1条芙蓉王(每条206元),2条阳光利群(每条300元),共计2,255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程某将骗取的烟酒卖给铅山县河口镇的“某烟酒店”。
综上,被告人程某涉嫌诈骗六次,金额共计人民币27,409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程某被铅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摆喜酒的事实,骗取烟酒进行转卖,所得赃款用以清偿赌债及个人生活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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