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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变更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并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8)粤0607刑初62号
【委 托 人】邱*(李*妻子)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变更罪名,争取轻判为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李*(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大厦**室的广州**公司销售“六合彩”改单软件(改单软件用于修改“六合彩”微信投注单的,致使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使“六合彩”投注人实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本案另一被告彭*购入软件,再以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销售出去,前后共销售软件43次。2016年10月,被告李*与被告彭*约定由其员工被告李*诚帮被告彭*的客户教授使用软件,每次收取500元到800元的劳务费,并由被告李*诚统一与被告彭*结算。至2017年5月10日,被告李*诚前后共教授他人使用软件7次,所得报酬用于公司日常开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三水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如下:
被告李*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0月24日,李*的妻子邱*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马上前往三水区看守所会见、适时申请阅卷,并组织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情况、辩护策略的研讨,同时积极跟进案件情况,最终成功将当事人李*从第二被告降为判决的第四十四被告,从诈骗罪变更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为李*争取到变更罪名并获得轻判的结果,当事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1、李*是否构成诈骗罪
2、李*是否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经过主办律师主导的办案团队研讨,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提出辩护意见,将当事人李*从第二被告降为判决的第四十四被告,从诈骗罪变更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为李*争取到变更罪名并获得轻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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