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孩子 有没有工作与孩子抚养权归谁有关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争夺孩子
原、被告是湖北老乡,双方当时均在新青工业园厂区上班。2004年5月1日通过老乡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乙(出生证姓名是邬智康,跟被告的继父姓,后改为曾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自儿子曾某乙出生后,因原告回湖北老乡生育小孩后某,夫妻分居,原告回来珠海斗门后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而发生纠纷,之后双方时分时合。被告父母亦在井岸镇西埔村另租房屋居住,白天帮原告接送小孩,晚上小孩由原告带。原告现在珠海伟创力公司上班,工资收入约3000元/月。被告从2014年4月开始在河南省做生意,至今没有固定职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梁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婚生儿子曾某乙由原告梁某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没有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孩的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婚生儿子曾某乙已7岁(××××年××月××日生),在乾务中心小学读一年级,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本院认为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庭审中,被告认为可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从目前的经济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收入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有没有工作与孩子抚养权归谁有关吗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法院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整体条件,做出抚养权归谁的判决。
在法院考虑的所有条件中,除了根据孩子年龄来判断适合跟随母亲还是父亲外,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也是最重要的考虑内容。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有稳定收入的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将孩子判给这一方。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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