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肉间隙盗窃财物 男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和其姑父陶某一起到寿县陶店回族乡刘某猪场买肉。期间,陈某乘刘某在屋外杀猪之机从刘某家大门溜入其卧室内窃取财物。陈某在卧室内翻找财物时被何某发现而逃离现场。同时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寿县公安局陶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他人发现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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