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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北京)

发布日期:201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持区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及储存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最大库容量)说明书,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四邻距离图(能显示仓库地理位置及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距离)、建筑平面图(能显示库区与生活区,库区与每个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岗楼、围墙或铁丝网、看守房等的位置)、安全设施图(能显示雷电防护、消防、供电、道路、报警等设施),专职保管、守卫人员登记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仓库竣工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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