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上岗,公司岗前培训应该收培训费吗?
发布日期:2019-02-22 作者:张梅律师
案例简介:劳动者上岗,公司岗前培训应该收培训费吗?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钟某入职后,公司对钟某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费2万元,钟某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方可离职。钟某工作满2年后,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向仲裁局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返还违约金。
判决结果:裁决支持钟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的公司的业务开展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2万元的培训费用,中介服务公司证据不足,裁决支持钟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仲裁委支持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签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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