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 男子将502胶水喷射他人车上被罚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自幼家庭环境优渥,高中毕业后就随父亲到国外生活,直到2013年回到江门创业。张某目前经营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并且是该公司的法人。他的座驾是一台高级奔驰牌小轿车。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江门某大型百货公司地下停车场用502胶水在自己的奔驰牌小轿车前粘贴从网上购买的奔驰标志。在上网购买前,卖家跟张某表示标志镶嵌进去就行了,但是实际上镶嵌不上去,因此,张某想到用502胶水粘上去。可是张某一直尝试用502胶水粘贴,弄了大白天标志依旧无法粘贴上去,他本人十分郁闷感到被卖家欺骗了。这时张某见到自家轿车斜对面就停放着一辆奔驰牌小轿车,人家的车好好的,张某忽然产生要搞恶作剧的心理,想发泄一下自己的不满情绪。于是乎张某手中拿着剩下的502胶水喷射到人家奔驰车的主驾车门,喷完后,随手将空的胶水瓶丢弃,再之后就驾驶自家小车扬长而去。
事后,被损坏车辆的车主在当晚10点取车时发现该情况,马上报警处理。张某在12月12日到所属派出所投案自首接受调查,对故意毁坏他人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张某表示自己是清楚知道这种做法是损坏别人车辆的,但是就是因为心情欠佳,想发泄才搞出这样的恶作剧。他并不认识车主,就连车牌都没有留意。之后,张某表示希望对被损坏车辆的车主道歉并赔偿他的维修费损失,该车主也对张某表示原谅。
经鉴定,该轿车案发时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260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60元,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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