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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9-02-26    作者:鄢雨律师
在公司经营过程,常常涉及到投资或者被投资的情况,其中私募股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最好的合作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实现共赢的效果,但合作过程中,由于双方的经营理念和目标等可能无法完全重合,最终导致投资人拒绝依约注入资金,被投资人报复性决策等双输的局面。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对于投资合同中特殊事项的条款设计非常重要,在合作之前就要定好规则。本文就股权投资合同中的几个特殊条款举例说明。
一、排他性条款
这类条款相当于意向书的作用,主要目的是要求投资人和被投资人至少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都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再向其他被投资人或投资人,尤其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寻求投、融资。
设计这个条款时注意要有合理的时间限制,一般可以约定30天到90天的时间。受限主体不仅是公司,还可以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关联公司、子公司等。如果一定期限内确认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继续,可以约定截止日前的几日内书面通知中止谈判。
二、保护性条款
这类条款一般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在目标公司中的利益而设置。简单地说,可以达到“一票否决”的效果。主要需要设置这类条款的重要事项包括批准公司的合并、重组、收购、资产出售、公司清算或解算等。
三、投资工具条款
这类条款简单地说就是投资人进入目标公司的方式。一般在国内是优先股转换。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虽然在股息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投资收益较为固定,但无法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像普通股一样分享公司资本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优先股投资者还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
可转换优先股就是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优先股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假如公司盈利能力好,持有者可以转化成普通股,假如公司盈利能力不好,则优先股股东有权利在普通股东之前,先把投入的钱拿回来。
具体条款内容包含转换价格、转换比例、转换条件。通过一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便关键时刻可以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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