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释疑六大焦点

发布日期:2019-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公众所关心的六大焦点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分割财产有“谱”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重大不同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据此,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此前的司法解释,对于一方婚前所有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限期,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学专家指出,这种规定显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而此次修改体现了立法统一性原则,并且突出强调了公民依物权享有的财产权保护原则。

   同居被“正名”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众所瞩目,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与适用标准不一。此次司法解释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明确指出这种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第 1 页
  此次司法解释对“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明确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屡被援引,有妻子离婚时要求不忠的丈夫赔偿精神损失的,更有不少妻子把“二奶”告上法庭。而此次解释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意即不能告第三者。同时,必须是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此次解释还对请求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结婚证补上就行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次司法解释坚持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如果补办,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 2 页
  基层组织也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此次解释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特别指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