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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前言: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案件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事实:北京千龙网都万金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武某英出资30万元,武某彪出资20万元。2013年3月19日,甲方武某、武某龙与乙方杨某前、李某以及丙方武某彪、武某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1.甲、乙、丙三方同意转让给乙方股权的公司由甲方的北京天酬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丙方的万金蓝公司,三方对公司变更无任何异议且股权转让费不变,仍为70万元。2.乙方同意将已经提存在北京中信公证处存放的70万元用于支付丙方向乙方转让万金蓝公司的股权转让费。3.转让标的为万金蓝公司的全部股份。协议签订后,李某、杨某前未协助武某彪、武某英办理变更手续,故武某彪、武某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杨某前、李某与武某彪、武某英共同办理万金蓝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2.判决杨某前、李某给付武某彪、武某英万金蓝公司的股权转让费7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杨某前、李某承担。
律师认为:本案为公司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尊重意思自愿的基础上,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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