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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受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控告申诉受理工作面临较大的挑战。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控告申诉受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一、应完善不服部分事实不起
  
  诉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相关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刑事诉讼的不起诉决定的控告、申诉;公诉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和复核。而对部分事实不起诉,被害人申诉或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案件如何处理,却无明确规定。
  
  事实上,由于对部分事实不起诉已经终止刑事责任追究,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为进一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规则》修改时,明确被害人对部分事实不起诉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诉,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二、应明确对刑事附带民事裁
  
  判执行的检察监督部门。刑事诉讼法和《规则》没有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具体由哪个检察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在其他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规定,容易导致控告申诉人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分流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是解决民事争议问题,但从诉讼程序来看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检察院所提起的,要求赔偿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所以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不能照搬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比如申诉人不服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不必按民事诉讼法要求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允许其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判决生效、罪犯入狱服刑后,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执行就更加困难。现在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审查财产刑、退赃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结合对财产刑、对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工作特点,笔者建议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非民事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以更好地维护裁判权威,有效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
  
  三、应厘清对民事案件再审
  
  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受理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经过再审程序的生效裁判:一种是申请再审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另一种是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上诉后再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由于法院、检察机关对再审裁判的范畴认识不一,且法律对民事案件再审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受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当事人控告申诉时,往往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强化法院自我纠错功能的立法精神来看,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当遵循法院自我纠错优先的原则,要求当事人穷尽法院的救济程序。在当事人可以上诉的情况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会影响法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只有在法院自我纠错制度的功能已能丧失或者无法起到作用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方可受理。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法律明确再审裁判的范畴,厘清民事案件再审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受理问题,对民事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或按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上诉后的生效裁判,在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申请检察监督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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