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05 作者:程智华律师
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修造厂工作。2013年11月8日,刘某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因某修造厂未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故刘某于2014年11月2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未能报销。为此,刘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修造厂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刘某发生事故后,电联修造厂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至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应由电联修造厂负担。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需要承担承担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将导致自工伤发生后至申请认定前的工伤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刘某于2013年11月8日发生事故,而某修造厂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于2014年11月2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至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应由该修造厂负担。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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