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环境司法专门化以来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发布日期:2019-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2月10日,贵阳市政府所属“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法庭(现名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的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省环保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被告公司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水资源保护则是环境保护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对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直接影响到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红枫湖的水质,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构成侵权。据此,清镇市法院环境法庭(现名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判决:被告天峰化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尾矿废渣场,停止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评述】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公司水污染责任案无疑具有划时代意义,这是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开启以来受理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也被评为2007年全国最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之一。在贵州贵阳成立生态保护两庭之前,我国零星有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以环保部门作为原告及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为零,而作为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庭,义不容辞地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探索、试点的光荣任务。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为适格主体,法庭作了认真思考,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法理,较为合理的认定了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治理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在司法介入后,被告公司感受到极大的压力,所以抓紧清运磷石膏废渣;修建了拦截坝,把渗滤下去的含磷废水拦截回收,加碱性物质中和后使用;在没有清运完毕的废渣上覆盖一层膜,不让雨水直接冲刷废渣;在废渣场周边修建了雨水沟和污水沟,实现雨污分离;在第二年就关停了产生磷石膏废渣的生产线,不再产生新的磷石膏废渣;在2010年,整个公司关停;到2016年,堆积10余年的数百万吨磷石膏废渣全部清运完毕(这些治理工程的实施,贵州省环保厅、贵阳市作为一种生态补偿,资助了700余万元的费用)。与此同时,贵阳市积极投入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对红枫湖进行治理,最后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共同合力下,红枫湖的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据环保厅监测,在天峰公司污染源消除后,红枫湖总磷下降了将近60%,水质从原来的五类、劣五类水质上升到三类水质,取水口稳定在二类水质。也就是从天峰案开始,贵阳生态保护法庭受理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积累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并逐渐形成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贵阳模式”表明,通过公益诉讼破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难题,成本低、效益高,生态收益显著,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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