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母亲上环引发宫颈癌去世为由诉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3年原告顾某的母亲根据萍乡某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节育上环,2016年4月顾某的母亲被检查出患有宫颈癌,经救治无效半年后去世。2017年初顾某以其母亲上环后萍乡某卫生部门未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和有关卫生知识、防护措施的讲解,导致其得宫颈癌没有得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为由,要求该部门赔偿其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17年3月萍乡某卫生部门作出《计划生育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计划生育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萍乡某卫生部门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害,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中,萍乡某卫生部门为原告顾某母亲上环的行为系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顾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仅能作疾病诊断证明用,即证明其母亲所患疾病为宫颈癌,不能证明上环行为与患宫颈癌有有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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