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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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