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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离婚时应审查夫妻双方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甄别尽可能排除夫妻双方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嫌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可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非将不动产赠与子女,该不动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则应由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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