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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是否适用于探望权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刘昱律师

 张晓晓 弘一家事

前几天,接待了一个老朋友,三年前代理了她的离婚纠纷,只是没想到的是这几年的时间里,她和前夫因为探望权、抚养费、迁移户口、民间借贷、变更抚养关系等问题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其中最为棘手的是前夫因为探望权问题一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2016年达成执行和解后,这一次法院直接将她限制高消费。意外、惊愕、苦恼、气愤,这是我面前的那张脸上所有的细微表情和情绪。尽管这三年之间,对这些细节了解不多,但后续通过她的描述,能够感受到确是一段漫长又理不清的经历。

 
一开始听完描述,我也是有点惊讶,并不是对于执行过程中限制高消费这个事情,而是这个情况背后的各种纠缠。婚姻家事案件一旦涉及抚养权的争夺,而一方未能如愿的话,后续很容易引发其他诸如探望权、抚养费、变更抚养权纠纷,因此若任由每个人的私欲不断发酵,带着最开始对一方的仇恨、冲突,直至膨胀,后果真的无法设想,受伤的父母和小孩,没有人能避免。
 
关于执行,这个朋友遇到的事情虽不常见,但发现越来越多类似的情况出现。之前,我一直觉得关于抚养权、探望权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障碍,一是现有的强制执行更侧重金钱给付,而行为给付较少,二是行为给付的方式难以确定,停止侵权类的行为可能相对容易操作,而在探望权中,一方的义务表现为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什么是“配合”,这应当如何界定?评价的尺度又是什么?既然标准很难确定,那么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又当如何判定?此种情况下,法官如何才能确定当事人没有履行配合义务,从而认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限制高消费呢?


我相信,无论是这个案件中,还是其他类似情况下,都需要厘清这一前提,否则,法院的这一行为是明显于法相悖的。当然,这个案件中,还存在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约了双方当事人来法院协商,当时女方把孩子也一起带上了,并带上了孩子的个人用品,准备让男方把孩子接过去带几天,孩子当场表示不愿意跟爸爸一起,无论是父母双方还是法官询问,孩子均表示不愿意。因此,就没有让爸爸把孩子带走。此种情况下,法官仍然认为女方没有履行好配合义务,还是坚持限制女方高消费。

 
孩子不愿意跟爸爸走,女方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没有做好孩子感情上的疏导和链接,孩子需要爸爸,女方应该更多站在孩子成长的角度,让孩子获得更完整的爱。虽然,她没有制造障碍,但也只是履行法院文书而已,孩子因为比较少的跟爸爸接触,加上爸爸本身的原因,导致孩子慢慢疏离。但是在情感支撑不够牢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这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是否恰当,我还一直没有明白。
 
从字面来理解,限制高消费是从消费行为上“惩罚”当事人,侧重的物质层面,着力在当事人“钱”的痛点,然而,探望权基于感情,最后回归的也是情,物质层面的行为惩罚是否又真的能够达到法院的预期效果呢?内心也是大大的疑问。
 
这样的执行确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要解决执行难,有些“抢孩子”的人实属可恶,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要更谨慎,毕竟执行需要温度,孩子不是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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