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红星鑫欣电器控制设备厂与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9-03-08 作者:常兴莲律师
法定代表人程世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兴莲,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厂宿舍。
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9号楼2门1708。 法定代表人屈京南,经理。
原告北京市红星鑫欣电器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红星电器厂)与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康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星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常兴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星电器厂诉称,2005年5月,我单位与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口头达成买卖协议,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在我单位购买价值248951元的配电箱,我单位于同月12日向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出具报价单;自2005年6月3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我单位9次将被告长丰康盛公司所购买的产品送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长丰园26、29号楼工地,货款总额为224 494元;并于2005年7月双方补签买卖合同,该合同履行后,被告长丰康盛公司于同年12月及2006年12月2次向我单位支付货款40 000元,尚欠货款184494元未付,故请求: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给付我单位货款184 494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长丰康盛公司负担。
被告长丰康盛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告红星电器厂与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口头达成买卖协议,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向原告红星电器厂购买价值248 951元的配电箱;同月12日,原告红星电器厂向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出具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了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总价款;自2005年6月3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原告红星电器厂9次将价值224 494元的配电箱交付给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座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长丰园26、29号楼工地;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于2005年7月补签买卖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224 494元。被告长丰康盛公司于2005年12月及2006年12月2次向原告红星电器厂支付货款40 000元,现尚欠货款184 494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报价单1份、买卖合同1份、送货单9张、企业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05年7月,原告红星电器厂与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有效;原告红星电器厂提交的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向原告红星电器厂购买配电箱的规格、数量及价款224 494元的事实;现原告红星电器厂认可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已付货款40 000元的事实,本院不持异议,对尚欠的货款184 494元,被告长丰康盛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红星电器厂要求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给付货款184 4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丰康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红星鑫欣电器控制设备厂货款十八万四千四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一元,由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强
二○○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
- 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
- ● 成功代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委托人北京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3亿余元(3.04336417亿元)的建筑合同纠纷案。
- ● 成功代理北京金港国际十二名业主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标题:原告陈xxx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客运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部分转载)
-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李某某、赵某某诉李某某宏、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北京xxx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xxx旅游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xxx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xxx旅游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
- 原告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县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
- 银行利息巧变民间借贷利息,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揭示调解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