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昌图县环保局败诉
发布日期:2019-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10月,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的督查整改意见中反映:昌图县境内的亮子河、马仲河沿岸畜禽养殖污染水体情况严重,水质恶化明显,影响人居环境和村民健康。此线索交由昌图县检察院具体办理。同年12月18日,昌图县检察院向昌图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限期纠正并依法处理养殖污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养殖污染问题。
今年1月11日,昌图县环保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其已制定处理方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但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被告对整改落实情况缺乏有效后续监管,对个别大型企业的环保检查多流于形式,导致污染治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核批准,今年7月2日,昌图县检察院向铁岭市银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于10月18日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本案被告昌图县环保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履行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这种不履行职责行为应认定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据悉,在诉讼期间,昌图县环保局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处理,并采取措施对企业进行实时监管。此间,企业加修了环保设施,停止了违法行为,涉案地域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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