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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健全举措

发布日期:2019-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想形成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同样的道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由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为了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性,以及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就很有必要借助民商法来切实地予以规范。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
  追根溯源,信用原则最初是以“善意原则”的形式出现的,是从罗马法的古老原则之中衍生而来的。除此之外,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体系之中,也能够找寻到信用原则的缘起。自古以来,讲信用就被视为一种令人歌颂的良好品性,一位讲信用的人将获得周围人们的极大敬意。由此可见,信用原则作为我国的根本道德原则,发挥着长远和深刻的影响,从而这一原则被纳入了民商法之中。
  改革开放之后,国内的经济体制开始转变,市场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加。具体到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程度而言,信用原则侧重于强调,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按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来与其他主体之间展开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在签约的过程中,也保持诚实信用的姿态,根据合同约定来切实执行相应的行为。
  总体而言,对于信用原则内涵的研究角度是多样的,但无论是语义说、双重功能说还是从其他视角来探讨信用原则,都共同地体现了一点最为根本的核心含义,即信用原则会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规范作用。正是这种规范作用,使得各个经济主体能够按照经济交易道德来指导自身行为。
  二、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现实不足
  信用原则固然是好的,但如果缺乏必要法律条文的强化,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最终使得整个经济市场的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之中,通过法律来强力执行,有助于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氛围。民商法要求各个经济主体都赋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遵循信用原则,以此助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国内民商法信用原则在现实执行过程中依旧反映出一些问题。
  ( 一) 经济领域不规范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依旧体现了不成熟性,并且存在一些局部的失控因子。最常见的就是金融诈骗等违法现象的出现,这类现象的发生,从侧面反映出国内的金融制度依旧存在漏洞,这些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除此之外,在整个商品市场之中,质量问题依旧频出,无论是对于国民生活质量,还是对于国民自身品牌的构建,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在经济领域的这些信用缺失的问题,会造成整个社会面向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良性发展产生阻碍。
  ( 二) 司法工作不严谨
  除了跟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出现之外,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中的信用缺失现象。这一环节的信用缺失将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造成的恶果,即为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除此之外,诉讼环节的信用缺失现象,也对于法律精神的落实造成不利影响。
  ( 三) 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就现阶段的民商法而言,并没有到臻于完善的地步。客观而言,民商法已经对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下位原则的完善依旧没有到位。结合国内转型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环境依旧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尤其是信用市场的构建才刚刚起步,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亟需进一步地完善。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健全举措
  ( 一) 强化立法工作
  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够确保信用原则的彻底贯彻落实,并营建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要想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对民法典做进一步的完善,对相关的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并且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这就为构建井然的市场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石。
  ( 二) 强化道德体系
  从宏观层面构建一个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依赖于国民素质的提升,也与从事司法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紧密相连。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的过程中,都应该对自身严格要求,严格遵循信用原则,以保证公平交易的持续。除此之外,反向的惩处措施也应该强有力,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主体,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以对其行为予以适当的警示,保证其严格遵循信用原则。
  ( 三) 提高失信成本
  人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的,所以进一步提升失信成本,将正面督促各个主体严格遵循信用原则。在这一领域可以借鉴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构建起一整套完善的征信体系,对于征信记录不良的个体,将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这就是他失信的实际成本。通过此举严厉约束失信行为,共同构建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综上所述,强化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无论是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还是对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助推,都有着积极的正向影响。通过强化立法工作与道德体系,并进一步提升失信成本,将有效助推信用原则的贯彻与渗透。
  [ 参 考 文 献 ]
  [1]熊靓。 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3(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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