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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间借贷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9-03-10    作者:周智文律师



【要点】
一、涉及五被告之多,其中三个为公司,而两个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双方当事人为港澳居民。港澳居民的委托手续又有何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程序又会有何不同?
三、被告财产分散于大陆与香港两地,且涉及破产公司。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该如何进行?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杨某夫妇欲向黄某借款1500万用于经营周转,遂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担保书》以两公司为该借款担保。后黄某如约将款项如数汇入指定银行账号。但债务人却逾期不还,后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2月达成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商定了延长还款期6个月,并约定杨某夫妇经营的三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延长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能归还借款,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后,遂依协议条款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对此仲裁案,除涉及金额巨大使案件难度增大外,另因当事人身份特殊,在各种法律程序上也有区别。如在港澳居民委托手续上,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需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认可。而案件的难点主要是在财产保全工作上,以及得到裁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借贷案而言,最终真正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才是关键,否则获得案件的胜诉裁判却不能使结果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讲也是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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