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四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李丹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在民航客运中,极少有事先约定航班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但是,航空公司制订并对外公布的"服务承诺"可以视为对违约金的认可和遵照执行。例如,深圳航空公司于2004年7月公布了《深航顾客服务指南》,承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这个补偿的金额经深圳航空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就可以视为对其违约行为课予的违约金。
另外,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义务人均应承担通知、协助及保密的附随义务。出现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也应履行附随义务,即:及时告知旅客延误的原因,何时能成行等信息,提供或协助旅客解决食宿等问题。对此,《国内客规》第57条至第60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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