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 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庭审中,龙星公司认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综上,法院判决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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