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应承担同住人的居住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方燕律师
案情简述:
A、B是两兄弟。十几年前,A、B按职工成本价将原生家庭(即A、B及其父母)居住的一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A、B名下,为共同共有。购房时的家庭成员除A、B外,还包括双方的父母。A在购房后不久就入了新西兰国籍。房屋一直由 B和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年初,A向B提出分割房产,要求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B,相应的,由B按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支付自己折价款。B未同意。后A 委托律师将B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作为B的代理人,我提出系争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即便要分割也应考虑负担同住人居住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多分、以及A已加入外国籍的事实,不应按市场价的一半确定A的折价补偿款。由于我的观点有理有据,A最终做出了让步,与B达成和解。
律师分析: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方燕律师认为,系争房屋是房改房,购房人并非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出资购买,购房价格中包含了公共政策因素,具有较强的福利色彩。因公有住房是按家庭购买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售房单位给予购房人的价格优惠并非仅仅惠及购房人本身,而是惠及购房人的整个家庭。
本案中,A、B的父母也是购房时的家庭成员,他们基于房改政策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应受法律保护。A、B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取得产权的同时也负担了对父母的居住保障义务。这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必须安置房屋使用人、被出售房改房的产权人必须安置共同居住人的道理是一样的。现在A主张分割房屋,将其产权份额转让给B以达到脱离共有关系的同时,也将其应承担的对同住人的义务转让给了B。
此外,A已经加入外国籍,丧失了中国公民应得的福利。A当初以极低的职工成本价购买房屋,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实质上是国家给予中国公民的福利。现如今A已不再是中国公民,自然不应享有该项福利。因此,A要求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计算其应得的折价补偿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文摘要:售后公房,产权人,同住人,居住保障义务,公房,承租房,房产分割,房改房,物权法,上海房产律师,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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