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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对患者的损害赔偿应体现公平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因溃疡穿孔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右上腹部引流管持续出血,导致先后两次剖腹探查止血。经医调委调解,订立了调解协议书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26090.00元。法院认为医调委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计75891.7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调委,显失公平,调解协议,赔偿责任
【引言】胃大部切除术造成脾破裂出血,导致术后两次手术修补止血,形成医疗纠纷,对患者应给与公平赔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祁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吉XXXX民初XX号”。
【案例】20161014日,原告因溃疡穿孔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右上腹部引流管持续出血,导致先后两次剖腹探查止血,因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医调委调解,订立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X医院一次性赔偿祁某某医疗费等26090.00元。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医患双方之间因医疗纠纷事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调解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医调委的调解协议书。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75891.72元。
【讨论】
1. 原告的住院病例中没有脾破裂的记录,医调委的调解协议书中虽然记载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脾下及出血缝扎术、腹部清洗引流术”等医学用语,但作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原告,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损伤情况,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时更不知道自己的损害情况已构成伤残。
2. 医调委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来说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3. 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祁某某行胃大部切除术过程中导致脾破裂,并随后两次行脾破裂修补术,评定为拾级伤残。
4. 该案被告的医务人员对祁某某的诊疗过错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计75891.72元。
5.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很难再更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定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会被撤销。因此,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需务必慎重。
【参考资料】
1.以案释法:调解记录内容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为准。
2.以案释法:显失公平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患者可依法主张予以撤销。
3.以案释法: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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