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
法办〔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的规定,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应当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可以通过参照其他类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也可以不进行折抵,将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破产审判法官或者破产审判团队单列,参照执行部门、综合部门等进行单独考核。
三、绩效考核的办法。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可以区分为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和“清监”“破监”字案号的案件,应当根据普通民事案件(或者各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标准时所确定的基准案件)确定一定的折抵比例。(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的清算案件、有财产的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并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四、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法〔2016〕25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的案件数量,对破产审判法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校核平台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和流程节点信息。
五、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同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本辖区、本系统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情况、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运行情况定期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办公室、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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