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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没开店可以以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已开店可以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王某、小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成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等信息;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小某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王某签订涉案合同时曾向王某全面、详细地披露了相关区域的“辛某”专营店的开设情况,而该信息直接关系到王某决定是否签订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小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的义务,故王某解除与小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品牌专营合同》合理合法,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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