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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简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9-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深远影响也就决定了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意义.罗马法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和渗透不止体现在法律名词术语和各项法律原理原则上,也体现在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对不同罗马法内容的学习,其学习意义也有所差异,然有些意义是相通的.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拟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来简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有助于全面深刻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 一) 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 usucapio) : 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 二) 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 包括房屋) 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 三) 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 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 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 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 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
  "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 2219 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 -945 条、第900 条及第 927 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日本民法典》第 162 条和 163 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
  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 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 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 许多基本法律制度( 如: 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 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 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 一) 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 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 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 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 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 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
  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 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 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 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
  动产一般为 2 年,不动产一般为 20 年.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 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 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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