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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私利,营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隐瞒私利,营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隐瞒私利,营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介绍:隐瞒私利,营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陶某在2000年11月入职一家计算机公司,先后担任设计师、工程师、业务经理、业务高级经理、部门总监等多个岗位工作。2010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陶某担任计算机公司笔记本设计总监,每月工资为九万元。陶某的母亲于2003年3月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从事计算机铭牌生产,陶某母亲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3年9月起,陶某母亲的公司一直通过计算机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向计算机公司提供铭牌生产服务。陶某从2012年1月担任部门总监时,与部门负责制订的《产品设计规格书》中,明确指定一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上的铭牌须由陶某母亲的公司独家供应。2017年1月,计算机公司以陶某未向公司披露该利益冲突关系,且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有利于母亲公司的决定,违反公司关于“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与陶某解除劳动合同。陶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行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计算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陶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本案中,陶某违反计算机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陶某一方面在计算机公司领取高额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却利用职务便利或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资源对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为自身谋取私利,明知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而故意隐瞒不报,且利用职权排除其他企业的正当竞争行为,明显损害了计算机公司的利益,既为法律所禁止,同时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计算机公司的解除劳动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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