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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注射器向女性阴道注射精液,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治疗后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但在2013年,法院撤销原审强奸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受害者受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强奸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其中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淫秽需求的目的。并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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