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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厦门叶律师
厦门叶仲荣律师办理过的婚姻家庭案件包括但不限于:1代理陈某与谢某离婚一案,具体案号为【(2017)闽0206民初1513号】。提起离婚诉讼后,本律师及时前往房管局调查谢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谢某名下的不动产。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提出抚养费折抵部分房款的调解方案,双方都自愿接受。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委托人陈某不仅成功分割到房产价值160万元(购房价为195万左右),孩子的抚养费将近20万元也由对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2、代理林某红与连某离婚纠纷一案,具体案号为【(2019)闽0206民初2584号】。林某红兢兢业业工作,吃苦耐劳,为了经营家庭竭尽所能,但连某一直认为林某红对家庭没有任何付出并多次抱怨,这实在是让林某红心寒。两人也因为这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发生争吵,争吵以后连某就开始对林某红实施冷暴力,连续数十日不和原告讲话,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林某红为了尽早离婚,甚至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林某红可以采取以退为进的诉讼策略,假意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连某要求房子判归其所有的话,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应予免除。经过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调解,林某红历时2个月就成功离婚,且不用承担将近20万元的孩子抚养费。
3代理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具体案号为【(2017)闽0211民初4101号】。邱某以刘某婚内出轨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并要求法院认定刘某取现的200万元为恶意转移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本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参与诉讼,搜集并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邱某只能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比例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结合刘某的工作特点,婚前就存在经常取现的行为,统计刘某转钱给邱某的数额等说明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取现婚前婚后一直都有存在,是工作需要而已。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房子判归刘某,认定取现的200万元不属于转移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4、代理林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具体案号为【(2018)闽0203民初13524号】。张某系林某已故的丈夫张某吉与前妻的女儿,张某吉过世后,张某的生母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张某吉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300多万)。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提出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进行鉴定并由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认定;张某吉已经通过公正的方式,将房子约定给林某,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你不属于遗产范畴。因为程序和实体都存在问题,张某一方只能选择自己撤诉。
5、代理杨某芬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具体案号为【(2016)闽0212民初2255号】。登记结婚次日,杨某芬就在曾某QQ聊天记录中发现曾某曾在20152月底与在校女生商谈包养过夜的话题,并且在结婚登记前夕仍在向另一王姓女子示爱。在杨某芬怀孕期间,曾某不是想着如何悉心照料母子,而是整天要求杨某芬拿钱给他去炒股。而且,在杨某芬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时,曾某甚至会不分场合厉声辱骂杨某芬及其家人。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后,曾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的话,要求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庭审中,本律师从孩子的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性比较强、出生以后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在厦门有房屋、居住教育医疗条件比较好等理由,并被法院采纳。最终,曾某只能接受调解离婚的提议,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6、代理黄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616日,曾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黄某曾多次前往厦门监狱探视曾某,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因为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黄某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厦门监狱审理本案,经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7、代理杨某与康某离婚(事实婚姻)纠纷一案。杨某与丈夫在19942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登记结婚,只是户口迁往男方,生育孩子后因家庭矛盾与男方分居多年,龙海市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第一次诉讼直接判决双方离婚。之后,承办律师与男方沟通,让男方协助杨*球将户口迁出,并让孩子回男方家里认祖归宗,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诉求。
8、杨某珍与王某都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被王某搭救,为了报恩便与王某结婚。由于年龄差异17岁存在代沟,王某在交通事故后身体残疾脾气暴躁,存在殴打妻子及岳母等暴力行为。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2016)闽0211民初273号】不支持离婚。间隔六个月后,本律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2016)闽0211民初第4332号】,因为第一次诉讼时已经对201411月份起开始分居的事实进行认定,且第二次诉讼时分居已经满两年,已经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故王某只能接受调解离婚。
9、代理谢某与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谢某被男友欺骗并生育一女,2015年起,男方不再支付抚养费。接收谢某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到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查男方的收入情况。庭审后,思明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男方的平均月收入为8000元左右,并支持委托人提出的男方应当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7000元及按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10、代理黄某与卢某婚约财产(彩礼)纠纷一案。2012127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黄某向卢某给付现金30000元,并购买价值约100000元的各类家具、电器作为彩礼。之后,双方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卢某不知为何突然性情大变,经常无缘无故冷落黄某,与黄某争吵,进而与黄某分室而居。本律师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卢某及其家人主动与黄某协商,最终和解结案。
11、代理王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05413,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王某负责抚养,李某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近年来,厦门市的物价水平居高不下,400元对于日益增长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本律师提起诉讼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李某同意将抚养费上调至每月1200元。
12、代理马某与林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林某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和马某谈恋爱。之后,马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待发现林某已婚后,马某便离开林某,因为刚出社会无力抚养孩子,马某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将孩子交给林某抚养。自20159月起,林某开始不接马某的电话,不回短信,不让马某与非婚子沟通交流。为了探望孩子,马某委托本律师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经过海沧法院家事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就探望事宜签订调解协议。
13、代理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具体案号为【(2017)闽0505民初1090号】。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夫妻共有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章某担心日后会有其他纠纷想一并处理。代理律师结合章某在厦门的居住情况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继续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案件最终仍然在泉港区法院审理,但开庭时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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