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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经验浅谈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章福阳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经验浅谈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在《刑法》第224条中,添加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进入刑法条文,当然,刑法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的,到底要达到多少层级、多少人数、如何返利等等才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无具体规定,实务中比较难以操作,往往对于传销团伙几个为首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人不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 》第78 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 人以上且层级在3 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到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标准已经明确,各地公安机关侦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始增加。


  2010年6月1日笔者即在金华市某区法院作为刘某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刘某的辩护人,笔者在接受委托之前刘某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已近半年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开庭后半个月左右刘某女即刑满释放。当时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该罪“情节严重”作出规定,考虑到在该罪名入刑之前往往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且两罪的第一档量刑都是五年以下,因此,本案量刑时实质上还是参照了非法经营罪来处理,考虑到羁押了这么久其实再判处缓刑也没有必要,因此,刘某开完庭没多久即释放,也算是比较早的轻判案例。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至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裁判标准就比较清晰明确,各地量刑也有了适用标准,最重要的是对该罪“情节严重”作出固定,该意见第四条明确了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包括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这样一来,很多原来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争取缓刑机会的被告人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辩护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2017年初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笔者为被告人纪某辩护,该案被告人房某、纪某、许某、程某被金华市某检察院起诉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网络商城平台发展会员下线,发展线下会员近千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其中返利金额近400万元。首先,考虑到本案纪某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其并不是实际控制人,参与不多,社会危害性不大,公安机关同意对纪某取保候审,四各被告总其他被告均未获取保候审。半年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差不多在第一次开庭后近一年判决,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委托人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笔者办理的该案,纪某作为第二被告人,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法院也对其宣告缓刑,在看守所羁押总共37天,算是成功的辩护,结合2010年办的这两起一前一后典型案例以及其他经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情况,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有效辩护的几个经验。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熟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历史沿革。如前所述,该罪名涉及的传销行为一开始并不是犯罪行为,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但是也还只是行政违法,鲜有追究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知道,在该通知之前我国是允许传销活动存在的,只是要向工商部分申请登记注册。2000年8月1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工商局、 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至此,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才回到前文所讲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规定上来。熟悉罪名的历史沿革,可以帮助从立法层面分析具体个案,对于罪名的把握会更加深入,避免从干涩的条文来理解办理个案。


  第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介入时间越早越好,争取取保候审。现阶段的传销犯罪以网络形式发展的较多,我省传销犯罪网络形式比例较大,涉案人数众多,并且无地域限制,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会延长到30天。而这30天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而言比较关键,家属可以有时间帮助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取保候审,即使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还有机会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日内和检察机关沟通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笔者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一起直到开庭前律师才介入,该案其实取保候审的机会很大,另一起则是在第37天通过检察院不批捕获得取保候审。因此,用好这个时间,对案件的帮助很大。


  第三,要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针对全案嫌疑人,对于某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取证可能不够全面细致,尤其是对委托人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甚至未收集。而基于网络传销案的特点,以电子形式存在居多,出问题后,网络平台往往会关闭,造成很多信息无法获取,而委托人个人对自己参与传销的细节是十分清楚的,要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整个过程,发现中间对其有帮助的细节,然后尽量收集相关证据。笔者办理的纪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会见沟通中了解到委托人纪某本意并不想开办涉案公司,而是碍于亲情有些无奈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事后自己也多次要求退出,并且向报社登报,笔者通过调取登报公告信息及其他有关证据,向法庭提供,证实了委托人纪某社会危害性不大,确实是主观上想退而无法退出,而首犯又是亲戚不好意思报警,法院才最终对其判处缓刑。因此,基于传销犯罪的特点,不能像普通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被动地去做证据不足辩护。


  第四,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辩护。检察院有点类似于民事案件的原告,法院的审理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刑事案件也有些类似,原告起诉罪名是否更有利于被告人,起诉的传销涉案金额、人数、起数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是十分重要的,或者有些案件能够在检察院争取相对不起诉,将案件彻底终止,都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要在逮捕一个月后才能进行,而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往往在逮捕后2个月,也可以争取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有机会,还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建议辩护律师可以多和非法经营罪并列研究,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上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是非法经营罪总体来讲要打击力度会比传销犯罪轻一些,判处缓刑的概率也会更大,因此,对于此罪彼罪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也比较合适。


  第五,辩护律师要仔细阅卷,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情节,找准辩护论点,从案件定性、主从犯、传销涉案资金、人数等多角度分析,不能为了凑字数而写辩护词,辩护词不在多而在精。同时,尽量抓住与其他被告人不同的案件细节、情节,将自己与其他被告人区别开来,对于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自首、立功、坦白、刑事责任年龄等情节要重点把握,尽量做到辩护词论点清晰新颖有依有据,不要简单重复其他辩护人的观点,同时又能够在某种程度和其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形成有力的互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组织层级、累计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累计传销资金数额、有无造成人员伤亡、有无限制人身自由、有无传销处罚记录等,对量刑都有重大影响,都要重点研究。对于网络形式的传销犯罪,这里多说一点,为了多算业绩,网络传销被告人往往会将同一个人的多个手机号分别注册,在计算人数时要注意分析剔除,还有一些虚假注册,也要注意剔除,这样从减少传销人数上可以起到比较大的帮助,尤其是累计参与传销人数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临界点时。


  第六、把握好庭审,准备好书面辩护词。首先要明确告诉大家,庭审并不是走过场,走过场的原因是你没有把庭审当回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无论是检察院、法院,都在想办法避免、减少冤假错案,在巨大的工作量面前,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即使加班加点,在处理案件上时间都是比较紧迫的,对于网络传销案件,案卷数量随便就是上万页,还有无数电子数据光盘,他们也要休息,还有其他案件要办,他们看的再仔细,都会有遗漏,或者和其他案件搞混,因此,律师敏锐的分析对他们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律师的辩护可以帮助他们避免、减少冤假错案,因此,庭审要把握好,辩护词要写的言简意赅论点清晰,不要过于冗长。首先,庭审中通过适当的发问将有争议的事实引出,然后通过辩护环节将律师的观点清晰阐明,接下来法院可以顺着辩护人的思路去重点审理,便于他们采纳辩护意见,避免、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办理的纪某传销案中,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很多问题,也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意义的辩护意见,因此,法院将案件延期,并且针对争议事实补充调查,最终案件判决更有利于被告人。


  另外,每次谈到辩护时,我都会强调写好书面辩护词,避免即兴演讲。刑事辩护是一个很严谨的工作,尽量不要即兴脱稿演讲,辩护词其实就是一论文,通过有条理有逻辑地分析论证你的观点,最终说服法官采纳观点。既然是论文,那么必然要严谨,有条理,有逻辑,书面辩护词一般可以做到。而即兴演讲式辩护,很具有煽动性,很通俗易懂,也很能表现律师的“口才好”“能说会道”,但是法律是严谨的,都是法学专业术语,并且传销案件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即兴演讲很容易搞错,抓不住重点,捡什么说什么,说完之后可能有时候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说过这个问题,论点是什么,用的多半是口语,变成了说服家属而不是说服法官。因此,建议刑事辩护尽量准备书面辩护词,但是又不能拘泥于辩护词,要根据庭审变化及时调整,避免机械生硬,当然,对于即兴有把握的律师是例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工作是艰巨的,要从可能数万页数十本的案卷材料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要从无数的数字、银行记录、交易流水中获取、剔除有关信息,但是,只要你仔细、认真的去做,相信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经验之谈,纯属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指正。
 
  本文作者:本文作者:章福阳律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华市优秀青年律师,金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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