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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长期给学生吃霉变致癌食品,除却愤怒,我们应该如何为学生们维权?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来自成都市温江区的朋友圈炸了,愤怒的家长走上街头,走入校园!




起因据说是一位家长的孩子在学校中出现身体问题被送到医院,医院判定症状和饮食有关,可能是长期食用霉变食品引起的,于是这位家长觉得学校餐饮中必然存在问题,以找工作为由进入餐饮公司应聘,经过一个月时间忍辱负重,他拍下这样一幕。


严重变质发霉!!
学生长期食用!


杂乱不堪的灶台、长满霉菌的馒头、已经变质长毛的肉类、腐烂的水果、各式各样的添加剂,如果不说是食堂,很多人会以为是个无人管理的垃圾场。


教育、食品都是我们最关心的事情,父母出门在外努力的去奋斗去工作,不正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拼搏出一个更好的起点?然而这样一个知名的学校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事!!!
那么我们给成都七中实验找一个可能的理由,是不是资金不足,无法提供更好的食物呢?


我们查一下成都第七实验中学收费标准,一共将近4W一年的学费!


看来也并非物质匮乏,实则是利欲熏心。


事发后,政府行动反馈的迅速可能是刺骨寒冷中的唯一温暖了吧。
我们获取了事发所在地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信息:
零容忍态度,不论是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这几句话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决心,我们也可以相信这件事情必然会有公正的结果。




那么在这次事件当中,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追究责任?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首先,食品供应商是直接责任人,除承担孩子体检费、医药费等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次,学校难辞其咎,在确定供应商之前是否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供应商确定之后是否有进行日常监管等问题都将矛头指向学校,学校在此事上未尽注意义务、监管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亦可能被问责,需要先根据最终调查结果确定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据了解,该事件涉及的餐饮公服务当地成都树德中学、成都七中、广元中学等20余所学校、覆盖范围共计10万学生。


那么我们不得不想,如果没有这位家长的深入虎穴,这样的事情又会持续多久?这些家长又会被埋在鼓里多久?以及这些无辜的孩子还要吃这样的食品多久?还有多少餐饮公司通过这样泯灭良心的行为去牟利?我们又该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去规避?


这些又是打在我们心中的第二个问号,希望官方的后续反馈能够解决这个疑惑,也希望这件事情能够给我们带来满意的反馈,不让悲剧重演!


注:文章相关素材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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