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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项秦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时效该如何确定呢?(综观劳动法的所有法律规定,并未对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进行区分,基本上是混用概念的,故本文不对两者进行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姑且可认为是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第四款是针对劳动报酬所作出的特别时效规定,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故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特别保护。要想弄明白未签低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问题,本律师认为首先应明确该二倍工资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采用“工资”的表述,是因“第二倍工资”要以“第一倍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基数。故认为“第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因对于“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导致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并不完全统一。大致有三种时效起算点的确定方式:
第一种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结束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次日起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1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当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仲裁时效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用工之日起第二月开始按月分别计算。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当事人明知的事实,与行为是否持续无关,并不是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年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法律也没有规定时效可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鉴于《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系按月支付,故每月工资支付日的次日,劳动者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就应当开始起诉算。
第三种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此种时效起算点的确采用的是“倒推时效”的方式,首先在不考虑时效的情况下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时间段,然后再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向前倒推1年,从而确定应当支付的“第二倍工资”的期间。
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观点并无对错之分。在实践中,就南京中院而言,其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即第一种观点。但北京市的法官又是极其反对该观点的。所以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官观点对所涉案件进行针对性研究并对其观点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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