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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并存时,法院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唐某甲在甲市买了楼房居住, 2014年10月27日找人协商将房屋卖给我,房子作价216000元,双方都同意了,当场写了协议书,约定双方以后都不得反悔,同时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书”,房款已经交付给被告,在场见证的人有唐某甲、邻居唐某、邻居马某、村民组长唐先生等人都签字议定,现在一年过去了,被告拒不配合过户,又不同意退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甲答辩称:我和原告是债务纠纷,不是原告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当时交给我216000元不属实,事实是我向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6万元共欠原告216000元,案涉房屋是我婚后财产,是与我妻子潘女士的共同财产,我是在2013年借原告的钱,到2014年钱未还上的时候,当时原告担心我钱换不上,就用我农村的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抵押的当时就让我签了一个买卖合同,写买卖合同的时候,我妻子不知道,我以为这个钱是在2015年10月27日到期,买卖契约上的签字是我和我儿子签的,我以为我2015年底能把钱还上,到了2015年10月27日以后,原告找了我几次,我当时就拿不出钱,原告当时让我把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是案涉房屋不能过户,我当时和原告说,等我奶奶去世后,案涉房屋才能全部归我,我才能给原告过户,我欠原告的钱属实,我也同意还原告的欠款,但在我奶奶未去世之前,案涉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如果在这之前有钱的话,我肯定会偿还原告的欠款,如果我奶奶去世后,还没有偿还欠款,我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现在房屋也过不了户,还有我奶奶的份额。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均是甲市XX镇XX村村民,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案涉房屋位于甲市XX镇XX村,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所有权人为唐某甲,建筑结构为平房,一层,间数为四间,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2013年,被告借原告款项并约定利息,至2014年借款到期后,合计欠款21.6万元,被告无力偿还,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现经买方陈先生、卖方唐某甲同意立协议内容如下:因卖房方唐某甲原欠买房方陈先生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故将现房五间(欠《房屋买卖契约书》)按欠款数额卖与陈先生。另需协议的内容是,如卖方在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含本日)前将原欠款全额交给买方陈先生,买房方应无条件将已买房交还给卖方,如超过已定期限,此房即归买房方陈先生所有,双方均不得反悔。恐日后无凭,立此为据。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立协议人:陈先生、唐某甲。”同日,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书》,主要内容为:买方陈先生,卖方唐某甲,房屋坐落甲市XX镇XX村,房屋结构捣置平方,间数五间,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南北朝向,一层,房屋交易价格216000元,内容为经卖房人与买房人共同协商、卖房人将上述房屋以上述价格卖给买房人,款额一次性交清,空口无凭,立此约为证,双方不得反悔。卖房人处由唐某甲及其儿子唐某签字,买房人陈先生签字,证明人为同村村民唐先生,执笔人为村民李某。被告已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交予原告。另查,被告至今未偿还案涉借款。
  四、法院判决
  被告唐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陈先生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出被告欠原告借款21.6万元,而且原、被告双方欠款事实无异议,该《协议书》在内容和性质上属于还款协议。依据该《协议书》,双方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案涉《房屋买卖契约》与《协议书》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上系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了房屋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该《房屋买卖契约书》与《协议书》系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联系表现在:其一,案涉《房屋买卖契约书》与《协议书》涉及的款项系同一款项。其二,《协议书》约定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的方式为《协议书》的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协议书》为案涉房屋买卖契约的履行设定了解除条件,即还款期限到期,被告还清欠款,案涉房屋买卖契约不再履行;被告未能还清,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房屋买卖契约书》,还是履行《协议书》具有选择性,无论是履行《房屋买卖契约书》,还是履行《协议书》,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的角度看,被告唐某甲更具有主动性。被告至今未还款,则《协议书》中约定的“如卖方在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含本日)前将原欠款全额交给买方陈先生,买房方应无条件将已买房交还给卖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契约书》,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系被告应履行房屋买卖契约的主要义务,故对于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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