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发布日期:2019-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爱珍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三次联系郭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购买了“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咳嗽灵胶囊”两种药品总共700瓶。截至案发时,陈爱珍负责经营的涟源市某药店向涟源市桥头河镇、七星街镇等乡镇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出“风湿关节炎胶囊”200瓶、“复方咳嗽灵胶囊”72瓶,经娄底市食品药监管理局认定“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咳嗽灵胶囊”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陈爱珍作为持有上岗证的药品销售人员,明知“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系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为牟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陈爱珍销售的假药,虽部分已被侦查机关追回,但因其系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现仍有部分假药未能追回。该部分未被追回的假药,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其销售“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陈爱珍有必要向已受侵害者赔礼道歉,亦有责任向社会公众道明假药真相,以免继续误导消费者,危及公众身体健康,更有义务承担追回被销售假药。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陈爱珍公开赔礼道歉及追回所销售假药并予销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爱珍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爱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爱珍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没收并销毁从被告人陈爱珍处扣押的假药;限被告人陈爱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娄底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陈爱珍追回所销售的假药并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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